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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一名职工,工作6年受贿4000万

发布时间:2022.02.09 | 作者: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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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一名职工,工作6年受贿4000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一名医院工作人员在2013年至2019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在医疗设备、医用耗材、检验试剂、药品采购以及货款结算的过程中,为供应商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036.2万元。


    近日,中国检察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件的起诉书,上述医院工作人员被依法提起公诉。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卢某某,男,1975年出生。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藤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1年6月15日藤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25日藤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藤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卢某某帮助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供应商徐某某中标藤县某医院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获得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配送资格,同时在货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并23次收受徐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823万元。
    2013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卢某某为药品供应商李某甲在藤县某医院的药品配送业务及货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并19次收受李某甲给予的现金,共计384.2万元。
    2015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卢某某帮助医疗设备供应商陈某甲中标藤县某医院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同时在货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并6次收受陈某甲给予的现金,共计170万元。
    2014年7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卢某某帮助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供应商吴某甲中标藤县某医院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获得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配送资格,同时在货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并36次收受吴某甲给予的现金,共计594万元。
    2013年6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卢某某为药品供应商吴某乙在藤县某医院的药品配送业务及货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并12次收受吴某乙给予的现金,共计648万元。
    2014年1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卢某某帮助医用耗材、检验试剂供应商李某乙获得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配送资格,同时在货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并14次收受李某乙给予的现金,共计716万元。
    2015年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卢某某帮助医用耗材供应商范某某获得藤县某医院的医用耗材配送资格,同时在货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并14次收受范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297万元。
    2017年6月,被告人卢某某帮助陈某乙经营的广西某医药有限公司恢复在藤县某医院的药品配送资格。2018年至2019年,卢某某在其办公室两次收受陈某乙给予的现金总计20万元。
    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卢某某为检验试剂供应商梁某某在藤县某医院的检验试剂配送业务及货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并5次收受梁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05万元。
    2013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卢某某为药品供应商揭某某在藤县某医院的药品配送业务及货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并13次收受揭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279万元。
    综上,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利用其担任藤县某医院职务便利,在医疗设备、医用耗材、检验试剂、药品采购以及货款结算的过程中,为徐某某、李某甲、吴某甲等供应商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徐某某、李某甲、吴某甲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036.2万元。
    藤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文德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澎湃新闻